广州尚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尚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73民初2289号
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熊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跃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46元,本院予以退回其723元。
审 判 长  彭 盎
审 判 员  谭卫东
审 判 员  姚勇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新宇
书 记 员  伦志咏
书 记 员  郑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