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震宇钻井队

***与平原县震宇钻井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6民初2044号
原告:***,男,汉族,住平原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原县震宇钻井队
住所地:平原县
负责人:任震海
原告***与被告平原县震宇钻井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原县震宇钻井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平原县震宇钻井队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