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992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城区。
被告:高媛,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华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5266号三楼A139号。
法定代表人:罗永军,总经理。
被告:罗永军,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
第三人:李诚,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山区。
第三人:刘运贵,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原告***诉被告高媛、***、济南华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永军、李诚、刘运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8月31日诉调立案)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6年11月1日以***名义分别与高媛、***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确认2019年4月23日高媛与罗永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高媛与李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与李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判令各被告、第三人协助将股权过户至原告名下;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济南华鲁公司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某元,原告出资某元,出资比例40%。2016年11月1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高媛、***通过伪造原告签名的方式,制造两份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将其股权转让并办理工商登记。后两被告又将上述股权分别转让于第三人。原告认为,被告高媛、***及华鲁公司损了原告的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相同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5月25日在本院起诉,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0)鲁0103民初4347号民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该裁定书于2020年8月26日公告送达,该撤诉裁定现未生效,原告现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