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434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禹城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麟,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永帅,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媛,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首,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首,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方,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达,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永军,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方,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达,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诚,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山区。
第三人:刘运贵,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原告***与被告高媛、***、济南华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永军、李诚、刘运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