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274号
申请人:**1,男,200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2,男,201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以上两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张静洁(系两申请人之母),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张静洁,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陈学芳,女,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以上四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燕,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华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5266号三楼A139号。
法定代理人:罗某,经理。
被申请人:高媛,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申请人**1、**2、张静洁、陈学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媛、***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1、**2、张静洁、陈学芳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担保数额为3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公司提供保险单、保险保函及担保书各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1、**2、张静洁、陈学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媛、***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1、**2、张静洁、陈学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