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勇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市美光齿轮有限公司与某某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2462号

原告:六安市美光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53215322P。

法定代表人:谭凡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文革,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恒生阳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8955766P。

法定代表人:魏家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美光齿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六安市美光齿轮有限公司认为由被告***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设的工程有质量问题,并提出司法鉴定,现司法鉴定仍在进行中,目前原告所主张的具体事实尚不能确定,可待具体事实确定后双方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六安市美光齿轮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六安市美光齿轮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玉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虹

书 记 员 张帮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