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379号
申请人: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友爱路18号2幢A区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3249399N。
法定代表人:魏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世纪星城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8955766P。
法定代表人:魏家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3530.4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463530.4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837.65元,由申请人上海超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詹昌璐
代理书记员 金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