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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油田博洋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河油某某电控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7401民初889号 原告:***河油田博洋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284168346,住所地大洼县大洼镇(盘锦食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油***电控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471312799,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地区*****工业园0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油田博洋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油***电控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河油田博洋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油田博洋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河油田博洋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