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7401民初889号
原告:***河油田博洋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284168346,住所地大洼县大洼镇(盘锦食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油***电控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471312799,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地区*****工业园0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油田博洋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油***电控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河油田博洋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油田博洋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河油田博洋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