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执530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丁骐。
被执行人: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0028.85元及利息,执行费1700元。现已对被执行人债权进行了分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乐潮蓉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