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拓托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5148号
原告:成都拓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闫帆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丁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拓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拓托实业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任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