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民申2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丁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乘风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晋成
代理审判员  杨 春
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