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洲电子有限公司

成都绿洲电子有限公司、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32执恢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绿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工业园区A区顺江路77号。
被执行人: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水土镇大地村。
法定代表人:陈猛,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都绿洲电子有限公司与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拥有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组团B标准分区B23-1/01宗地土地使用权,经查该宗土地被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并前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云汉大道5号物管委会调查了该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岳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