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洲电子有限公司

成都绿洲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32执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绿洲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绿洲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成都绿洲电子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132执8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