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思拓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知民初34号
原告:长春思拓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融创上城**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欣,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超越大街与创意路交汇处汉森香榭里**楼****v>
法定代表人:田绪全,总经理。
原告长春思拓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长春思拓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思拓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为3600元,由长春思拓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单艳芳
审判员  李金萍
审判员  姜晓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辛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