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天一力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1财保95号
申请人无锡市天一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申请人无锡市天一力电器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其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天一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晓平
书记员  朱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