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力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82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力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案款119702.00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手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吴春洪
书记员 刘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