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祥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兰进与成都祥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成都市双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2118号
原告:兰进,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祥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宇路855号3栋2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双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72号4-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欣,四川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兰进诉被告成都祥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成都市双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2017年2月6日,原告兰进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祥鹤房屋拆迁公司、成都市双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进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祥鹤房屋拆迁公司、成都市双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进撤回对被告成都祥鹤房屋拆迁公司、成都市双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兰进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梁林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