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20民初15056号
原告: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龚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妹,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1,499,37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74,38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1,299,440.2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8日,被告将江海经济园区展示馆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双方就此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奉贤区,工程面积3,550平方米,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承包范围为绿化种植、土建小品等,合同金额为2,334,935元,最终以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的审定价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在约定工期内完成了施工项目。该项目已移交被告使用,2016年12月5日被告支付了工程款500,000元。2017年10月,被告委托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江海经济园区展示馆绿化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价,2017年12月5日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该工程项目审定金额为1,999,378元。2018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付款申请》,要求被告依据审价报告支付工程余款1,499,378元,但被告拖欠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确认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实际结算价以审定价下浮10%结算。
被告上海南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作为工程承包方所作的工作,认可结算价1,799,440.20元。原告主张被告已经支付了500,000元,但被告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另外有一笔35,530元的款项需要核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江海经济园区展示馆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面积约3,550平方米,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承包范围为绿化种植、土建小品等,合同金额为2,334,935元,最终以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的审定价为准;付款方式:1.民工工资必须全额按月支付至施工企业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2.工程量完成一周后,付合同价款的80%;3.余额待工程审计结束后一次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2016年12月5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0元。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对江海经济园区展示馆绿化工程进行结算审价,于2017年12月5日出具审价报告,审定金额为1,999,378元。2018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付款申请,要求被告依据审价报告支付工程余款1,499,378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实际结算价按审定价下浮10%确定为1,799,440.20元。
以上事实,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廉洁协议、安全生产协议、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报告书、付款申请、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原告结算的剩余工程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其付款除原告确认的500,000元外还有一笔35,530元,但对35,530元未能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故本院对该笔款项不予认定,确认被告应付原告尚欠工程款1,299,440.20元。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南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99,44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南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