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135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星,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高丰路899弄3幢8层。
法定代表人:刘芹,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 欢
书 记 员 夏春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