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1055号
原告:***,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越子,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蓓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振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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