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590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波,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北京润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汪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泰(成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季儒,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东泰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六号。
法定代表人:彭留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叶涛、唐骄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开发区星光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季儒,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东泰(成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东泰商城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明
审 判 员  伏诗祥
人民陪审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袁 越
书 记 员  白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