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2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龚兵。
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XX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龚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04825.26元及其逾期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在另案评估拍卖,但期限较长。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及办公楼,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龚兵104825.26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兵
审判员秦海伦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