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兰之发、郫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四川成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川行申1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之发,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高店路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杨馨,镇长。
原审第三人郫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梨园路一段***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成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36号四川省建设厅**层****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兰之发因诉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终2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兰之发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兰之发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之发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程刚
审判员缪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