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宇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富宇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638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绕城路西。
法定代表人汪连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三段营门口立交桥旁(金牛区综贸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赤宇。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豫0102民初9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6600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85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9年11月29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六、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成都房地产信息档案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发出协查函,查询其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其至今未回复。
八、因被执行人四川**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0年3月23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于2020年5月7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查找到其下落,故未实施。
九、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口头和电话形式通知申请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十、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以手机短信形式向其明示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当日明确回复:不申请律师调查。
截止2020年5月1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军
审判员  郑 奇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