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崂执字第121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俊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俊峰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2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俊峰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俊峰工贸有限公司交纳案款60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6018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