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洁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洁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洁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前锋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洁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建安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开平市,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洁达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中山市三角镇,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建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理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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