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诉人**有与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02民申16号
申诉人(原审原告):**有,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幸福家园23号楼2单904室。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局局长。
被申诉人: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诉人**有与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2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有以与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再审要求:1、依法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2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1985年1月至1996年10月与再审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直从事装卸工工作;3、再审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明真实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单位,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即本院无权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有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沙天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杜孝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