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402民初1003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