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402民初1003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