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吴贵有诉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402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被告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1985年进入被告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因企业改制原告下岗,从2018年开始原告想拿回档案办理社保时发现被告将原告的档案工种部分填写为工人,导致原告无法按特殊工种退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源市龙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吉0402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进行了实体审理,***不服判决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4民终18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原告主张确认工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