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民初1416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荆门市大洲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大桥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95935423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市人,住**市。
原告***与被告荆门市大洲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韩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月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