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海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等与被执行人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某某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等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东城执字第44-57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周建港。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海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勇,经理。
申请执行人戴华越。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邵祖江,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德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德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保,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荆门杜丰钢模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池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代菊林。
被执行人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港、荆门市海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戴华越、荆门市农业局、武汉德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门杜丰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代菊林分别与被执行人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限公司、***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装饰装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债权转移及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工伤待遇纠纷共十个案件中,于2014年9月16日做出(2010)东城执字第44-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荆门市象山大道7号都市岸泊生态住宅小区的车库,商铺。现查封已到期,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限公司、***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继续查封上述车库、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荆门市象山大道7号都市岸泊生态住宅小区的号车库,商铺。
二、被执行人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余 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