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02民初9934号

原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231954XW。

法定代表人:曾加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社会信用代码:54350602775361530W。

法定代表人:郑建飞,村主任。

原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郑建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立即支付工程款151850.42元;2.判令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4.本案受理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因工程“浦南镇蓬莱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工程”的建设需要,于2016年9月5日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150日历天,合同第三部分:12.4.1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内页材料齐全,结算审核完成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审核总价的50%,剩余工程款于两年内付清。20.4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追索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7年2月16日开工,2017年7月23日,经原告、被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共同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竣工验收结论为“符合要求,同意验收”。被告在工程竣工后,立即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至今。后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芗城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委托,于2017年8月31日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对该工程结算审核后确定核定造价为1103650.42元。至今,被告仅支付工程款951800元,对于余款151850.42元至今仍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除律师费7000元认为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外,其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对于还款,被告认为目前村里没办法一次性付款给原告,请求原告让被告分期付款。

诉讼中,本院依原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20)闽0602民初993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名下价值相当于151850.42元的财产。并依原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冻结了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的相关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原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双方因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应依照该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行使或履行。本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施工工程,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原告。讼涉建设工程于2017年8月31日经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核定造价为1103650.42元,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仅支付工程款951800元,尚欠工程款151850.42元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51850.42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计付利息,合法有据,被告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标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因本案花费律师代理费用7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约定“因违约而追索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依据双方约定,该律师代理费用7000元亦应由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偿付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1850.42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律师代理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9元,减半收取1814.5元,及财产保全费1279元,均由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蓬莱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颖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