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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1执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鹰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新区百丈畈2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0298471F。
法定代表人:凌欣。
被执行人: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楼2层2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02963882。
法定代表人:徐理虹。
本院在执行浙江鹰翊建设有限公司与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鹰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鹰翊建设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1执5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江龙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俞添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