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鹰翊建设有限公司

***、徐樟海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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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412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荣,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樟海,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美易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贝山路支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陈楚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鹰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新区百丈畈2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凌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斌,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峰,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樟海、浙江美易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鹰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开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倪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