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1750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爱奥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瑞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爱奥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爱奥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爱奥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东莞市爱奥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刘晓亮
书记员 张烔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