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3385号之一
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乐平铺镇焦梁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2元,减半收取计4006元,保全费2795元,共计6801元,由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