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3386号之二
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焦梁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计821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641元,由原告茌平县力鼎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