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姜孟明与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23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虎,男,汉族,1967年3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孟明与被告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姜孟明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孟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姜孟明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