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3民初3991号
原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45,200.6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春至2021年年底,***承揽了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信发高中9号楼主体工程(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2022年9月1日,经***、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双方核对工程量,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345,200.6元。***多次向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追索工程款),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各种理由拒绝了***的要求,茌平县三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更为了严肃法律,原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处理。
经庭前了解,***认可对涉案工程事宜,虽经聊城市茌平区住建局工作人员主持协商,但双方至今仍未能确定涉案工程具体结算金额和给付意见。本院据此经审查认为,在涉案各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未能最终核对并进行结算之前,***本案据以主张的工程价款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提起本案诉讼,缺乏具体的诉讼事实与理由,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3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