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17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全,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祥,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告):六安市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鸿源机械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500666226436G。
法定代表人:查玉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大伟,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六安市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7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严慧勇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王依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军
书记员陈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