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民初530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红,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六安市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鸿源机械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查玉发。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原告***与被告***、六安市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0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如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