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24民初4765号
原告:***,女,1959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13-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1188号中铁科技大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汤恕,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灌南县。
第三人: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山七镇。
法定代表人:*之录,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第三人***、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催收诉讼费后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韦奇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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