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2614号
申请人: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汪之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舒城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徽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袁孝菊,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城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1868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城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