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民初1549号
原告:四川信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蓝安东路26号2号楼2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883938954。
法定代表人:李君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希,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亮,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县石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泸县石桥镇十三坡社区坝心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1008360166R。
法定代表人:黄川,镇长。
原告四川信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信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信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明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