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信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安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883938954。
法定代表人:李君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县石桥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石桥镇十三坡社区坝心头,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1008360166R。
法定代表人:黄川,该镇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泸仲字第0081号裁决,向被执行人泸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泸县石桥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洪汛
审判员 王 宏
审判员 张朝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