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9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文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许全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北京信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亿隆高效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文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许颜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北京信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华德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北京信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南街西(众合环宇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建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北京信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财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iv>
法定代表人:吕新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三亚亿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林旺安置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斌,北京信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长垣县金谷农林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亿隆中央花园**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中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涛,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豪,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斌,北京信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永超,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斌,北京信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亿隆高效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德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财融投资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三亚亿隆置业有限公司、长垣县金谷农林种植有限公司、王**豪、张永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最高法民终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亿隆高效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德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云飞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鹿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