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1229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斌,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辉县。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永康大桥83号。
法定代表人:闫希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宁,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宏力大道东侧亿隆中央商务区A座。
法定代表人:许全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卫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