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1462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牛国良,长垣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垣县润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
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宏力大道中段秀水花园会所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78008583。
委托代理人:郑剑,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全堂。
住所地:长垣市。
被告:王素琴,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王翠红,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王宁,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于利霞,女,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薄淑香,女,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苏亦波,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赵国良,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程相航,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张建彬,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高军建,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肖红彦,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李贺,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张忠玲,女,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诉被告长垣县润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素芹、***、王翠红、王宁、于利霞、薄淑香、苏亦波、赵国良、程相航、张建彬、高军建、肖红彦、李贺、张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承担。
审判长 葛 丽
审判员 范国宏
陪审员 李少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兴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