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虞民二初字第2846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三达(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中亚工业城膜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三达(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42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三达(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达(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9元,减半收取6374.50元,财保费5000元,合计11374.50元,由原告负担。

  蒋校军

员   ***

员   ***

二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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