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吉林市江北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市江北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江北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江北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市江北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